遊樂船隻操作人的視力標準
遊樂船隻操作人的視力標準如下:
視力標準
遠距視力,不論是否
需用助視鏡 ,視力較佳的眼睛 6/9
另一眼睛 6/12
。
兩眼一起測試的近距視力、中距視力
及色覺,不論是否需用助視鏡
。
船隻航行所需視力(例
如參閱海圖及海事書
籍、使用船橋儀表及器
材和識別導航設備)
色覺測驗會採用石原氏板或等效的測驗法進行。
任何級別遊樂船隻操作人證明書(包 括新簽發及有效期限延展申請
者 )的 申 請 人 , 均 須 提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視 光 師 (為 第 I 或 第 II 部
分視光師)在申請前 24 個月內(就 65 歲及以上的申請人而言,則須
在申請前 12 個月內)簽發的視力測驗證明書(海事處表格 MD 687 –
見附件 I),證明申請人達到第 4.1 段所述的視力標準,該證明書必
須於考試時仍然有效(不適用 於有效期限延展申請者)。
如申請人或考生未能通過色覺測驗,則只可以在日出至日落這段時
間操作遊樂船隻,而其遊樂船隻操作人證明書亦會加上“只可在日
間操作並需要有另一位視力達到遊樂船隻操作人標準的人士在船上
協助他/她執行瞭望之職務。”的批註。
申請人如需用助視鏡才能通過本章第 4.1 段所述的視力測驗,則其
遊樂船隻操作人證明書亦會加 上“需用助視鏡”的批註。
如主考人員懷疑申請人視力未能達到海事處的視力標準,可要求申
請人提交由另一位註冊醫生或註冊視光師(為第 I 或第 II 部分視光師)
簽發的視力測驗證明書,一切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或轉介申請人
到香港眼科醫院測驗。
填表須知:
1) 「註冊醫生」的涵義與《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章)第 2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 本證明書只可由第 I 或第 II 部分註冊視光師簽發。「註冊視光師」的涵義指任何根據《輔助醫療業條
例》(第 359 章)下《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 359F 章)註冊的人。
3) 本處接納由註冊醫生或註冊視光師在申請前 24 個月內(就年滿 65 歲及以上的申請人而言,則須在申請
前 12 個月內)簽發的證明書,證明申請人達到上述視力標準。
4) 根據《工作守則 — 第 I,II,III 類別船隻安全標準》,協助瞭望的船員視力標準須要與船長要求的視
力標準一樣。
詳細資料:
本地船隻(船長)視力測驗證明書:
中文版本: https://www.mardep.gov.hk/hk/forms/pdf/md688c.pdf
英文版本: https://www.mardep.gov.hk/en/forms/pdf/md688.pdf
遊樂船隻操作人視力測驗證明書:
中文版本: https://www.mardep.gov.hk/hk/forms/pdf/md687c.pdf
英文版本: https://www.mardep.gov.hk/en/forms/pdf/md6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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