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公司從事專業視光師的業務

公司從事專業視光師的業務


根據註冊公司條例,第 32 章,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第 20 條,從事專業
視光學業務的公司,需要在每年 7 月 1 日之後的 14 天內,向視光師管理委員會
遞交一份聲明,申報該公司從事視光學業務的董事及員工名單。
有關表格可在以下連線下載:
(中文)
申   報   經   營   視   光   師   業   務   的   公   司   報   表
http://www.smp-council.org.hk/op/file/pdf/op_statement_c.pdf

(English)
Statement form for companies carrying on the business of practising optometry
http://www.smp-council.org.hk/op/file/pdf/op_statement_e.pdf

 所有註冊視光師須遵守下列有關《輔助醫療業條例》(下稱條例)的法定要求及

第16(1)條–持有有效執業證明書

註冊人士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該專業。

如註冊人士按規定須持有執業證明書但沒有領取該執業證明書,並在香港從事有關專業超逾6個月,委員會可指示將該人的姓名從註冊名冊除去(條例第10(4)條)。

第18(1)條–展示註冊證明書

註冊人士必須在他從事其專業的任何處所內的顯眼處,保持展示其註冊證明書或根據第14(3)條發出的該證明書的核證副本(根據30除外)。若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

第21(2)條–僱用非註冊人士

任何人僱用非註冊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第14(5)條–申報最新地址

註冊人士需向秘書申報(a)他從事其專業的每一處地址;及(b)如通訊地址及執業地址有所更改時,必須在2個月內向秘書申報。註冊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按有關規定申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

所有註冊視光師須注意以下事項

第11條–刊登註冊名冊及註冊證據

載於註冊名冊內的全部註冊人士的姓名、地址、資格及獲得資格的日期,均須每年刊登於

註冊人士向委員會提供的通訊地址(可以是執業地址、住宅地址或郵箱編號等)將會刊登於憲報及載有電子憲報的有關政府網址。

第19(1)條–不適宜從事專業的處所

任何獲註冊的人不得在有關委員會認為不適宜從事其專業的處所內從事其專業。

註冊視光師在從事其視光學的專業時,必須注意有關視光師適宜執業的處所

第20(2)條–具備專業資格的董事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而從事視光師專業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具備專業資格的董事」及所有該公司僱用從事該專業的人士必須是註冊視光師。

任何法團經營輔助醫療專業但沒有遵從條例第20(2)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第20(3)條–公司報表

經營從事視光師專業的業務的公司須每年須於7月1日後的14天內,向秘書呈交

任何公司如沒有遵從有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3個月。

 

 


(updated: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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